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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宣传手册

来源:bevictor伟德官网 时间:2014-12-02 点击数:


一、毕业生报到 (咨询电话:0318-2105566)
1、毕业生如何办理报到和就业手续
按职能分工,人社部门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和就业手续办理,教育部门负责师范类毕业生报到和就业手续办理。
(1)暂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持报到证办理报到登记,填写《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报到后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报到证。
(2)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可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同意接收信)办理就业手续。
2、毕业生如何办理报到证改派手续
(1)在两年择业期内,衡水籍省外高校毕业生已派到外省就业的,直接回原学校或学校所在地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内院校地市间改派,直接持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到就业目的市人社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2)已办理就业手续或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一年内需要重新改派的,可凭就业单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解约证明及改派目的地接收证明,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3、毕业生如何办理“户口”
毕业生的“户口”,在未到派出所落户前,就是你手中所持的“户口迁移证”,请务必妥善保管。若你的户口迁往地址标明签到“衡水市人社局”,只是说明将户口迁回衡水(含县市区),并不是实际迁到“衡水市人社局”。
暂时未就业的毕业生,或已就业的毕业生,如有落户需求,可咨询当地户籍部门。
4、关于毕业生档案
一般情况下,毕业生档案随报到证去向转递。即报到证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档案会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外院校报到证开到河北省人社厅的,档案会转到河北省人社厅。若未寄至衡水市人社局,当可与毕业学校联系。
毕业生档案寄到衡水市人社局后,需要进行整理登记,一般10月份以后可以在“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查询毕业生档案去向。保管档案的时间为一年,期满后,档案转至毕业生所在生源县市区人社局。期间保管档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毕业生如何办理人事代理(咨询电话:0318-2133882)
5、关于委托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手续
对于毕业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待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将本人学籍档案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我市及各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毕业生持毕业生学籍档案及派遣至衡水市人社局或用人单位的报到证到人力资源大厦一楼大厅毕业生存档窗口办理委托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手续;档案由学校转到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只需持报到证即可办理。
6、关于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按照公安部门的户籍政策,对于已在衡水市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人事关系和档案的,可于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办理落户手续。
7、关于人才中心流动党员支部
高校毕业生如用人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人事关系和档案的,可将党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流动党员支部,也可落回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党组织。
三、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
8、报考公务员
河北省公务员四级联考大约定于每年的3月份报名,另有中直机关公务员考试、基层政法干警考试等,可以登录“河北人事考试网”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9、报考事业单位
衡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可以登录“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各县市区事业单位考试,可以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网站或各县市区人社局查询;另有中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可以登录“河北人事考试网” 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四、基层服务项目及征兵
10、参加基层服务项目
目前,我省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三支一扶”计划、老员工村官计划、教师特岗计划、老员工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报名时间大约在每年的3至6月份,可以登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各地市人社局及学校网站关注相关信息。
11、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可享受基层和艰苦地区的优惠政策。
12、如何征兵入伍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登录预征报名平台(http://zbbm.chsi.com.cn)查询报名。
五、就业服务(咨询电话:0318-2215938)
13、免费失业登记服务
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的高校生(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持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国家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14、免费政策咨询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15、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16、职业培训服务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的高校生,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对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员给予帮扶。
17、公共服务
各级政府部门开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费用。
如何查询就业信息及参加招聘会。有求职意愿的毕业生可以登录“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网”、“河北人才网”、“衡水人才网(www.hbhsrcw.com)”等网站查询就业信息及招聘会时间安排等内容,或致电衡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查询(0318-2133882)。
六、创业扶持(咨询电话:0318-2215938)
18、免除各种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9、减免税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0、小额担保贷款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审核,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衡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推荐证明、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户口本主页和个人的复印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同时,由1名当地财政开支的人员提供信誉担保,贷款人家庭不得有商业银行贷款记录(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除外)。
21、初次创业补贴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22、社会保险补贴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3、场地租金补贴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4、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一定数额的水电费补贴(高耗能高污染等国家不予扶持的产业除外),具体补贴标准是:房租物业费据实补贴,水电费年支出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据实补贴,超1万元以上部分,按50%补贴,但补贴金额总计不超过2万元。
25、创业实训补贴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安排实训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基地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
七、就业能力技能提升(咨询电话:0318-2215938)
26、就业见习
两年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的河北籍生源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可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活动。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见习补贴,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7、职业鉴定补贴
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8、职业技能培训
有培训愿望和就业需求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历年全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上岗前培训。
八、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咨询电话:0318-2215938)
29、新增就业补助及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毕业2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此项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30、税收扶持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31、贷款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求职农民工达到规定比例的(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100人以下的企业达到30%,下同),或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长2年的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九、就业援助服务(咨询电话:0318-2215938)
32、求职补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或残疾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学校申请。
33、失业补助
困难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相应失业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90%,补贴时间为毕业后第二年的1—6月份,期限最长6个月。
34、公益性岗位援助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大专及以上未就业的毕业生中,登记失业后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选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该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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